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節 通 知
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發出:
(一)以專人送出;
(二)以郵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進行;
(四)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發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進行的,一經公告,視為所有相關人員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以公告或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八十四條 公司召開董事局的會議通知,以專人書面送達、電話、傳真或郵件方式進行。
第一百八十五條 公司召開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專人書面送達、電話、傳真或郵件方式進行。
第一百八十六條 公司通知以專人送出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公司通知以郵件送出的,自交付郵局之日起第三個工作日為送達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為送達日期。
會議通知以傳真送出的,傳真送出日期以傳真機報告單顯示的日期為準,沒有顯示或顯示不清的自傳真送出的第二個工作日為送達日期。以電話和電子郵件送出的,自通話和電子郵件發出的當日為通知送達日期。 第一百八十七條 因意外遺漏未向某有權得到通知的人送出會議通知或者該等人沒有收到會議通知,會議及會議作出的決議并不因此無效。
第二節 公 告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司指定《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和《巨潮資訊網》等中國證監會確定的媒體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體。
公司在其它公共傳媒上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的報刊和網站,不得以新聞發布或答記者問等其它形式代替公司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