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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永利集團官方入口章程<�第七章 監事會>
作者: 來源: 日期:2018-4-28 15:31:16 人氣:5419
第一節 監 事
第一百四十三條 本章程第九十六條關于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同時適用于監事。
董事、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一百四十四條 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一百四十五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監事職責,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應當予以撤換。
監事在任期屆滿前可以提出辭職。監事辭職應向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監事辭職自辭職報告送達監事會之日起辭職生效;如因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監事金葉公司章程會人數低于法定最低人數時,該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后方能生效。
監事在任期屆滿以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一百四十六條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一百四十七條 監事提出辭職、被免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及任期結束后的合理期間內并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秘密的保密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后繼續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視事件發生與離任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系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予以確定。
第一百四十八條 監事應當保證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一百四十九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局會議,并對董事局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一百五十條 監事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一條 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監事應當對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監事會會議記錄的,該監事可以免除責任。
監事在任職期間,如擅自離職而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節 監事會
第一百五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
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罷免。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金葉公司章程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第一百五十三條 監事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督促和檢查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監事會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四)列席董事局或委托其他監事列席董事局;
第一百五十四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應當對董事局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二)檢查公司財務;
(三)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四)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五)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局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六)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八)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九) 列席董事局會議;
(十) 列席公司股東大會;
(十一)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五十五條 監事會每 6 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一百五十六條 監事會會議通知的送達形式:金葉公司章程
(一)書面形式;
(二)電話形式;
(三)傳真形式;
(四)電子郵件形式。
第一百五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通知應當在會議召開十日前以上述形式送達全體監事。
第一百五十八條 監事應當親自出席監事會會議,履行監事職責。監事因故不能出席監事會會議時,應當以書面形式委托其他監事代行職權,不得委托非監事人員參加。
監事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代理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委托監事的授權范圍內行使監事的權利。監事未出席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
第一百五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應由半數以上監事出席方可舉行。
第一百六十條 監事會決議表決方式為舉手通過的表決方式,每名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一百六十一條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全體監事的半數以上通過。監事會應當根據監事對所審議事項或議案所作出的表決結果作出書面決議。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出席監事會會議的全體監事簽字確認。
第一百六十二條 監事會臨時會議在能夠保障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傳真方式進行并作出決議,并由參會監事簽字確認。
第一百六十三條 監事會制定監事會議事規則,明確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以確保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
第一百六十四條 監事會應當將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某種說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六十五條 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舉行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事由及議題;
(三)發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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